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中国有关运输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甲、乙双方协商同意,现就甲方出口货物与乙方提供的运输代理服务达成协议如下:
1、货物品名:铲运机
2、箱量:1*40GP
3、发站:青岛
4、运输路径:山东烟台 (拖车至青岛)—拖车到青岛(办理报关)——列宁纳巴德(747802)目的站
二、费用:
山东烟台----青岛---列宁纳巴德:费用见附表(乙方报价单), 此费用为乙方将货物从山东烟台装车并送至青岛运至目的地 列宁纳巴德,包干费用,单证齐全,不含查验,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,此批货物1个40GP运费总额为60000人民币,含拖车价格。
三、各方责任:
1、甲方提供货物应完好、包装牢固,装箱时保持重量均衡并加固良好,不能偏载否则产生的费用等将由甲方承担;
2、甲方负责在报关前将当批货物的有关正本单据(出口合同一份、发票、箱单、空白函、已盖章报关委托协议书以及核销单)提交给乙方,以便乙方办理报关等业务。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,若甲方提供的单据有误或不全,所造成的滞留费由甲方承担,但乙方应该及时通知甲方以便采取措施,否则所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;